第一章法与教育法 一、法的含义 ①制定和认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和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③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决定因素“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 ④统治阶级的意识→人民的意识(大多数人、多数人、大部分人) 选择题有③选③ 有④选④ ⑤权利和义务为基础→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优先选③ 口决:普、国、强、稳、范、程程 二、法的特征 规范性→具有约束人的行为 国家意志性(阶级性)→本质特征 国家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主要特征 普遍性 ①普遍有效性→在自己国家内有普遍效力或约来力 ②普遍平等对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普遍一致性→法律内容与人类普通相一致 程序性→制定、修改,有流程 稳定性→法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稳定的 三、法的渊源 概念: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分类:正式渊源→有明文规定的→ 立法机关、宪法、法律、法规、条约、规章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基本法律→人大制定→《教育法》 中 央 非基本法律(单行法律)→人常制定→ 《XX法》《学位条例》 立 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省级.市级地方人大和人常制定→ 《地方(某省某市)+条例》 地 方 立 自治法规→自治区、洲、县的人大制定 法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全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市级地方政府制定→ 《全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 非正式渊源→没有明文规定的→习惯、判例、政策、法理学说 纵向教育法律关系: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 (教师法不低于全国公务员) 横向教育法律关系: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②新法优于就发旧法 (义务教育法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含义、特征、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含义:①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 ②教育法律关系为特殊的法律关系,是经过教育去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 结论:①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④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①自然人→人 ②法人→大组织 ③其他组织→小组织个体 ④国家 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学生和教师 客体:①物→一切财产权利对象→ Eg:学校经费、校舍、场地、设备 ②行为(教育活动)→ Eg:上课、学习、教育社会实践 ③智力成果(永久保存的)→ Eg:科技成果、专著、教材、教学方法、备课 ④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Eg:肖像权、健康权 口决:行为自己,要求他人,请求国家 内容:权利(自由):行为权→自己的作为/不作为→Eg:学生有使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要求权→要求义务人作出/不作出的某种行为 →学生有要求父母保证入学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Eg:申诉权、诉讼权 义务(约束):消极义务(不作为)→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 Eg: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口决:干,不干,不得不干 积极义务(积极行为)→ Eg:老师应当关爱全体学生 接受国家强制: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强制 Eg:父母不送适龄孩子入学,乡政府、县教育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权利义务关系:①结构上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对立关系.总是成对出现 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义务总量大体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数 量上不一定对等,也有可能一对多 ③权力可以选择性,义务不可选择 ④价值价值意义上主次关系:我国属于权力本位国家 知识拓展:学生的刑事责任能力 1、小于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8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不满18自己劳动自己花 3、 18岁以上(包括18岁)完全民事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4、未满12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 5、年满12岁未满14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 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负刑事责任(口诀:杀 伤 死 残 最高检) 6、已满14岁不满16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品→负刑事责任(口诀:烧 杀 淫 掠 伤 残 爆 投) (4、5、6已满12不满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 Eg: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变更→改变 消灭→终止 教育法律事实:由教育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各种客观事实的总称 教育法律事件:自然事件:自然出生,自然死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革命 判断技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教育法律行为:创作、合同、遗嘱等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 ②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表现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主体社会角色不同:教育内部法律关系→教育局、学校、教师、学生(学校→老师) 教育外部法律关系→教育内部与外部其他社会关系(学校→书店) 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教育局→学校)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平等的教育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学生) 权力能够正常实现: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行为合法,主体按规范去做,能正常实现 Eg:王老师按教师法给学生上课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行为违法,受到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 Eg:小丽老师因体罚发被开除 义务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为标准: 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主体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Eg学校没有给老师发工资,老师只能找学校→1VS1 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法律关系 Eg学生的受教育权,由老师 家长 社会 学校 教育局应尽义务→ 1VS多 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法条)表现出来,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 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法律规范的基本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规范→行为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Eg:应该怎么去做 保障性法律规范→行为违法,要受到法律制裁→ Eg:做错了怎么罚 按条文内容是否包含权利义务:非规范性条文:概念性规范→下定义,概念解释→Eg:解释名词 没有权力、义务 技术性规范→公布机关,生效时间等 一般性规范→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立法目的 做题技巧: 规范性条文:原则性规范(法律原则)→笼统,概括性Eg:跟着我有肉吃 总则部分前十几条→原则性规范 正文部分二十多条→规则性规范 有权力、义务 规则性规范(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的Eg:跟着我吃腊肉 明确具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可以,有权→Eg:不受……干涉:有……的自由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人们行为自由的限制不同:强行性规则→强制性,不允许更改→Eg:不得、应当、必须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和协商→Eg:可以,有权 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 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由其他机关另行制定→Eg;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参照其他相应内容使用→Eg:参照,准用 补充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关系 1、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教育法律条文来表述,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①一项教育法律条文可能表述一项教育法律也可能表述几项教育法律 ②一项教育法律规范也可能有几项法律条文来表述 3、教育法律规范在结构上有三个部分,一项教育法律条文不一定把法律规范三个部分都表述出来 4、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部分往往分散在不同的教育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件之中 三、教育法律知范的结构:假定(法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Eg:假如怎样…… 处理(行为模式)→可为(可以…);应为(应当…);勿为(不得…) 制裁(法律后果)→得到处罚 四、教育法律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 有法律效力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地方解释→地方人大、人常、政府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者 任意解释→群众 无法律效力 五、教育道德:含义: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实现的行为准则 作用:①教育活动的特殊规律对教育法规作用范围具有制约作用 ②教师权利与义务实现过程中受道德因素的影响 教育道德和教育法规:共性:以共同实现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 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区别: 教育法规 教育道德 较为明确、具体 较为原则、笼统 关注行为及后果 关注行为动机 违反受法律制裁,并采取补救 违反受良心社会舆论谴责 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 依靠内心的信念力量 联系:两者相互交叉并可以实现转换 两者在现实社会中有相互作用 主要表现为道德对法律引起指导作用和互补作用 六、教育政策:含义:有目的动态发展过程,是党和国家政府机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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